溜江學校海內外董事會章程


章 程【初稿】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 名稱:溜江學校海內外董事會有限公司﹝簡稱:溜江校董會﹞ Liu Jiang School Mainland & Overseas Council Ltd.

第2條: 會址:香港北角渣華道29-31號1樓B座

第3條: 性質:本會為海內外溜江鄉親,熱心教育事業的人士聯合組成的群團組織,是溜江學校與社會的紐帶和橋樑,服務於溜江教育事業的一個組織機構。本會在各級行政教育部門和溜江村委會與各界人士的監督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4條: 宗旨:為發揚光大溜江學校嚴謹興教,開拓創新的辦學精神,烙守『有恆耐勞』校訓的光榮傳統。積極聯絡與凝聚海內外鄉親的社會力量,同心協力,廣泛籌集資金,共同支持辦好溜江的教育事業。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5條: 由海內外的溜江鄉親共同舉薦,經過認真商議,推選出熱心教育事業的人士為董事,組成董事會。

第6條: 董事會設永遠榮譽董事長、永遠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長各若干名。(擔任永遠榮譽董事長須捐資人民幣或港幣﹝下同﹞伍十萬元或以上;永遠名譽董事長須捐資二十萬元以上,或五十萬元以內;名譽董事長須捐資伍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內 ,其他董事可量力而為,隨意捐贈。以後捐款可累積計算,捐款到一定數量,就自動當選為該級名銜。如第一次捐資三萬元,以後又陸續捐資達到五萬元,就可為名譽董事長,後又再捐資達二十萬元者,即可為永遠名譽董事長,而後又再陸續捐資達五十萬元者,即可為永遠榮譽董事長。)

第7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由菲、港、家鄉等各方擔任),校監一名。另敦聘在學術方面有卓越成就,對學校有特殊貢獻,以及熱心支持家鄉教育事業的海內外鄉賢若干名為顧問。

第8條: 董事會下設常務董事、秘書組、財務組及董事。

第9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建議和決議應有與會者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同時要菲、港、家鄉三地均有董事出席﹞。溜江小學校長及明玉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任免。

第10條: 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常務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如有事不能出席者,應事先請假。

第11條: 常務董事會職責: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製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決定進行或終止有關事宜。常務董事會下設管理委員會,直接負責管理學校事宜﹝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財務二人,委員若干人﹞。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家鄉產生,直接向董事會負責,每學期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書面匯報一次。

董事長職責: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召開和主持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檢查和督促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工作。董事長可連任一屆,但可隔屆再參選。

校監職責:代表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各界人士對本會各項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及時反饋群眾的批評與建議,以保證本會工作的合理公正,健康有序。

第三章:財務制度

第12條: 建立嚴密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及時應付文教事業的經費開支。董事會在香港經過註冊,設立帳戶,匯集旅外鄉親的捐資數額及時存入銀行。須取款時要經過常務董事會批准。家鄉籌款直接交管理委員會財務組管理。

第13條: 由旅菲組、旅港組各派兩人具體負責財政存領事宜,提款時必須有菲港兩地各一人簽署支票方為有效,領取後要及時轉匯到家鄉財務管理小組,並即時轉交有關單位使用。財政主任只可任期一屆,不得連任。

第14條:

A. 董事會的資金,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借用、挪用或侵占,否則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應負法律責任。
B. 家鄉管委會正副主任有權審批一次性計劃外特別項目開支,其費用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千元。
C. 因公出差或開會期間,其旅費由董事會支付,但須有條件限制使用金額。
D. 未經常務董事會審批的支出單據,一律無效。
E. 財務組須訂出具體財務制度。

第15條: 本會資金全部為辦文教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附 則

第16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17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18條: 本章程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董事會決議修定。


二零零七年七月七日初稿
二零零七年七月廿二日第二次更改
二零零七年七月廿八日第三次更改
二零零七年八月四日第四次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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