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 南 幽 默﹝四十五﹞

 

陳 鈞 鈞

 

 


 

 

約法三章

從前,閩南一帶有個財主,僱了一位精明能幹的僕人,非常喜歡。
  一年以後,那僕人便與財主“約法三章”,他對財主說:“老爺要想繼續僱用小人,有三件事須應允,小人才願意留下來。”財主問:“哪三件事?”僕人答道:“第一,小人的物件不借與老爺用。”財主笑道:“笑話,我哪需要借你的什麼東西?”僕人繼續說:“第二件,小人跟老爺外出,老爺在前,小人在後,那是不能錯亂的。”財主哈哈大笑道:“這個何必交代!世上那有家人走在主人前面的道理?你快說第三件。”僕人道:“第三件,少爺吃剩的,小人一定要吃。”財主說:“這些小事,我都答應。”因此,那僕人便繼續在財主家中。
  一天夜晚,財主要外出,便喊僕人打燈籠,僕人提著燈籠往旁邊一站,高聲道:“老爺請!”財主氣呼呼地說:“你不上前照著,我怎麼走?”僕人答道:“老爺,這是我們言明在先的啊。”財主聽了,有氣無處出,只得走在前面。
  又有一天,財主帶僕人外出,突然下起雨來,財主見僕人手中拿著雨傘,忙說:“還不拿過來為我遮一遮!”僕人道:“不行,我有言在先,我的東西不能借給你用。”財主沒辦法,被淋得像隻落湯雞。
  有一天,財主娘在大廳中給少爺喂奶。那少爺吃飽便丟下奶頭去玩耍。這時,僕人剛好從旁邊經過,連忙上前去,一把揪住財主娘,要吸她的奶。財主娘大驚失色要阻擋,僕人道:“不要怕,不要怕,這是老爺允許過的。”


【四十五】下期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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